多选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共有甲、乙、丙、丁4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下列关于甲、乙2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有:______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因此,A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三)项规定,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B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C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合伙人并不是绝对不能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D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