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普遍性 |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
|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
| (3)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 |
| 2.国家意志性 |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
| 3.规范性 |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区别于: |
| ①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而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为的结果,是一种文化现象。 | |
| ②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规定人们如何使用知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则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技术规范可以转化为法律规范。 | |
| 4.可诉性 | 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执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
| 5.程序性 |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
| 6.强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