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月实现销售收入总额70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3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9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40万元)。
(2)12月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税化妆品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购货金额350万元、增值税额59.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3)12月生产领用外购已税化妆品380万元,共计生产化妆品29500箱(每箱成本价0.04万元)。12月销售化妆品26485箱,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每箱不含税单价0.05万元。
(4)12月发生广告费110万元、销货运输费90万元(均取得普通发票,其中,运费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发生管理费用1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20万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
要求:
销项税额=26485×0.05×17%=225.12(万元);进项税额=59.5+90×7%=65.8(万元);因此,12月份应纳的增值税=225.12-65.8=159.32(万元)。
【说明】施行营改增后,进项税额=59.5+90×11%=69.4(万元)。
2009年度销售(营业)收入=7000+26485×0.05=8324.25(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8324.25×5‰=41.62(万元)>(40+20)×60%=36(万元),因此,2009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