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两个债权均在2009年10月1日到期,2010年1月1日,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同时,丙对于乙也享有8万元的债权,到期时间为2010年6月1日。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中乙具有双重身份,是甲的债务人也是丙的债权人,因此,当三方书面协议达成之后,丙直接向甲清偿,此时乙的退出既可以理解成债权让与(乙将自己的对于丙的债权让与了甲)也可以理解成债务承担(乙将自己对甲的债务转让给了丙)。此时抗辩权的延续在债权让与时应该是丙对于乙的抗辩可以向甲主张,债务承担时,抗辩权的延续应该是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的抗辩,故AB正确。由于三方协议达成之后,乙不再是此债权债务的当事人,没有清偿义务,因此当丙不履行时,甲不能向乙主张,乙如果履行了债务则构成代为清偿,在代为清偿的情况下,第三人和债权人直接达成了协议,此时,如果第三人的清偿不合约定,应当由第三人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和债务人无关,因此,此题中,在乙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如果乙的履行不合约定,此时应当由乙直接对甲承担违约责任,故C错D对。值得提醒的是,要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制度与《合同法》第64和65条规定的内容区分开来,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尽管都涉及第三人,但是条文中,当事人约定,只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内部约定,不是和第三人直接达成的约定,因此,权利与义务主体都没有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