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刘勇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交由李宏修理,李宏未能修好,两人为此发生争吵,进而互殴,刘勇被李宏打伤。刘勇于是到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李宏的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经调查和审查,认为李宏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决定不予刑事立案,并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刘勇。刘勇不服,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后又委托代理律师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进行法律监督。在本案中,刘勇依法不享有哪项诉讼权利? 1
A.委托律师作代理人
B.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
C.控告犯罪
D.请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无正确答案 [解析]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据此,刘勇有权委托律师作代理人,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案中,刘勇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因此,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本案中,刘勇作为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因此,C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据此,被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因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