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9.甲为向乙银行贷款100元,遂请求丙、丁二人为其提供抵押担保,丙、丁二人应允,并且约定:丙将其一辆汽车抵押给乙银行,担保额度为50万元,丁将其一套设备抵押给乙银行,担保额度为50万元。此后,甲到期不履行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所谓按份共同抵押,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抵押人与债权人均约定了明确的担保数额的共同抵押。本案当中,丙、丁二人均为抵押人,并且均与乙银行明确约定了担保数额,形成按份共同抵押。在按份共同抵押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各抵押人仅依约定份额承担抵押责任。本案当中,如果甲到期不履行债务,乙银行可以拍卖、变卖丙的汽车.但是依据约定,乙银行就所得价款最多优先受偿50万元,可以拍卖、变卖丁的设备,但是依据约定,乙银行就所得价款最多优先受偿50万元。因而,A、B选项正确。在按份共同抵押中,当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之后,其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抵押人追偿。本案当中,丙或者丁各自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但是不能向其他抵押人追偿,亦即不能相互追偿。因而,C、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