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孙某原是甲厂的一名采购员,现离职。某日,孙某在外地遇到乙厂厂长,以甲厂名义与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此后,乙厂电话询问甲厂到期能否履行合同,甲厂声称不知道孙某的行为,乙厂便把孙某如何代表甲厂与其签订合同以及合同主要条款向甲厂作了交代。甲厂见该合同有利可图,便答应按期交货无任何问题。但后来由于甲厂经营不善,到期未能生产足够的产品来履行合同。乙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甲厂的违约责任。甲厂则以孙某没有代理权,该合同对甲厂不发生效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甲厂的理由充分吗? 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厂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孙某离职后仍以甲厂名义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合同是无效的。这本应由无权代理人孙某承担责任,但当乙厂询问到期能否履行合同时,甲厂答应无任何问题,即对孙某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从而使该合同由原来的无效因追认而变为有效。有效的合同必须履行,不履行则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