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发明了某药品,首先于2007年3月1日向印度提出专利申请(后获印度授权),后甲又于2007年12月1日向中国申请专利,并申请了优先权。其间,乙独立研发出该药品,并于2007年9月1日做好了制造该药品的必要准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8月1日作出授予甲专利权的决定并予以登记与公告。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2011年8月1日后,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对甲药品专利权的侵犯?()
无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①《专利法》第69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甲公司在印度的分公司制造的该药品出售后,正品上的专利权用尽,A公司的行为属于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故A选项当选。②《专利法》第69条第4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B公司的行为属于专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专利,不构成侵权。故B选项当选。③《专利法》第69条第5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C公司的行为属于Bolar抗辩的情形,不构成侵权。故C选项当选。④《专利法》第69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因为甲申请了优先权,故甲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3月1日,乙公司作好必要准备的时间为2007年9月1日。所以,乙公司不享有先用权,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D选项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