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卫生局根据举报和调查,以出售过期药品为由,对某私营药店(非法人)予以罚款300100元的处罚并没收了相关药品。该私营药店业主李某表示不服。(电子科大2011年研) 现问: (1)本案中李某可否向县卫生局提出召开行政听证会? (2)《行政处罚法》对法定行政听证的种类有何规定? (3)假设本案引起行政诉讼,李某为原告还是以私营药店为原告?李某在本案中的身份是什么? (4)在本次行政诉讼中谁承担举证责任?李某在什么情况下需承担举证责任? (5)行政诉讼的种类有那些?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李某可以提出召开听证会的请求。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须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县卫生局对李某私营的药店罚款3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范围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当行政主体作出上述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该条设定了两种类型的听证程序开始方式。 ①基于法定义务所开始的听证。行政主体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只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就必须举行听证程序; ②基于法律解释裁量开始的听证。在该款规定中,明文列举的处罚决定之后有“等”字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基于对该“等”字的解释,将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拓宽至明文列举的范围之外。行政主体也可以基于自身的认识,在必要时举行听证。 (3)由私营药店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李某作为私营药店的诉讼代表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时,可以由实际上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4)本次行政诉讼由被告县卫生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做出的处罚决定合法。 李某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卫生局认为李某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李某承担举证责任。 (5)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类型有撤销、变更、履行、确认、赔偿诉讼和非诉执行等种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