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98.甲为了谋杀乙,在乙的饭菜中投毒,但乙因有急事未吃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应负刑事责任。( )
【正确答案】 错误
【答案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中,甲在乙的饭菜中投毒,已经实施了投毒的犯罪行为。因为乙有急事未吃饭,这属于甲的意志意外的原因,故属于犯罪未遂。故本题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