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于2009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王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12年初,王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王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王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10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13年初,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王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14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抚养孩子。王某不同意离婚。
问:
问答题
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应当判决离婚。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本案王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问答题
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王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王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王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王某所有,属王某个人财产。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王某的父母为王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示赠与王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王某个人的赠与,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王某所有。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8条规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李某的父母所赠与的电器,是对李某的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李某一人,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王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王某个人财产,归王某所有。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王某所获赔偿金是身体受到损伤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属王某个人财产。
问答题
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李某所借10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问答题
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依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王某与婚外异性田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