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南阳市署光机械公司(以下简称署光公司)拟分立为久光机器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久光公司)和国美构件厂(以下简称国美厂)。署光公司在分立时,其财产做了相应的分割,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久光公司与国美厂就署光公司分立前的债务达成协议,全额由久光公司承担。公司于2008年5月5日做出分立决议后,于5月15日前向所有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并在5月5日至6月5日连续在报纸上就分立事宜公告了三次。署光公司的某甲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20日向署光公司提出了清偿债务的要求;某乙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30日向署光公司提出了提供相应债务担保的请求。署光公司对某甲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并对某乙债权人的要求做出了承诺。2008年6月1日,公司正式分立。署光公司的在外地的债权人某丙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于2008年8月2日才知晓署光公司已分立,于是分别向久光公司和国美厂主张债权,但久光公司和国美厂均以公司早己分立为由拒绝了某丙的要求。某丙遂诉诸法院。请同: (1)公司分立时,应如何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 (2)某甲与某乙债权人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某丙的债权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1)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署光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债权人进行了通知,并进行了公告。其做法是正确的,符合《公司法》要求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分立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某甲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某乙债权人要求分立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都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署光公司清偿了债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否则,公司不得分立。 (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久光公司和国美厂拒绝其债务主张是不合法的。尽管按照久光公司和国美厂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署光公司的所有债务均由久光公司承担,但该协议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丙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法院将判决由久光公司清偿某丙债权人的债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