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6月17日,某市林区粮油经营部受委托将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的150吨小麦销售给邻市林海面粉厂,外运时因未办理本市粮油出境准运证被本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严厉打击套购倒卖非法活动的若干规定》,对其作出没收的处理决定。林区粮油经营部不服,于同年7月15日向位于同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9月27日,林区粮油经营部在没有接到任何复议答复的情况下,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问答题
本案原告起诉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案原告起诉应以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本案原告在7月15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到9月27日仍未收到复议决定,原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原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因此,原告起诉应以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问答题
本案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期限?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案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本案原告在1999年7月15日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情况下,原告的起诉期限应从9月14日到9月28日止。原告在9月27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期限。
问答题
本案林区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案林区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不属于复议“改变”的情况,故只能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的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林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问答题
林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原告的起诉?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由于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当告之原告向有管辖权的山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