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B两国以C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支持恐怖主义和解放C国人民为由,发动对C国的全面战争,大规模轰炸C国军事基地、机场以及其他重要设施,并将发电站、自来水厂、警察学校和民用建筑等作为打击目标。A、B两国迅速控制C国首都及全境,推翻了C国政府,逮捕了C国总统甲和其他高级官员。在联合国参与下,一个有代表性的临时政府建立了起来,并得到联合国和其他主要国家的承认。C国临时政府与联合国签订一个协定,设立一个特别国际法庭,起诉对C国内战期间犯有危害人类罪的人。当甲遭到这种指控时,他声称法庭无管辖权,因为他没有犯这种罪行。国际武装冲突是危害人类罪的一个标准,C国内战不具有这种性质。而且,他那时作为国家元首,对所作行为享有豁免权。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A、B两国对C国发动战争没有正当理由。根据《联合国宪章》,战争或使用武力是被禁止的非法行为。国家只有在自卫和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或授权采取的武力行动时,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本案中A、B两国宣称的理由不构成合法使用武力的理由。对于C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问题,其解决应依照有关禁止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公约来进行。而这类公约并没有赋予一国在他国违反公约义务时使用武力解除这种武器的权利,如1972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和1992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对待恐怖主义也是同样如此。而且,C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支持恐怖主义本身不构成对A、B两国的武力攻击。至于解放C国人民的理由,违反了C国人民自决原则,干涉了C国内政。因此,在没有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下,A、B两国单方面对C国发动战争违反了宪章原则和国际法。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两国轰炸C国自来水厂、学校等民用目标不符合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冲突方有义务将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区分开来,并给以不同对待。C国发电站、自来水厂、警察学校和民用建筑等属于民用设施,享有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的保护。A、B两国不加区分地轰炸C国目标违反了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的义务。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1) 国际武装冲突不是成立危害人类罪的一个前提条件。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谋杀、灭绝、奴役、酷刑、强迫人员失踪或种族隔离等任何一种行为。这种罪行对国内和国际武装冲突都适用。根据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2条,有关严重违反这些公约的规定虽然仅适用于在国际武装冲突中所犯的罪行,但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还具体规定了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的一些最低限度的强制性人道规则。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第1条更明确规定其人道规则适用于缔约国国内一切武装冲突。因此,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内、国际武装冲突。这为国际判例所证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庭在“塔蒂奇案”中指出,当政府当局和有组织的武装团体之间或在一国中的武装团体之间长期从事武力,就有武装冲突存在,国际人道法从这种武装冲突开始时起适用,其适用持续到停止敌对行动之后,直到得到和平解决。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美国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的判决中确认,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的规则反映了人类基本的考虑,根据国际习惯法可适用于任何武装冲突,无论是国内性质的还是国际性质的。因而在现代国际法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危害人类罪)已无须以国际武装冲突为条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危害人类罪甚至不以是否在武装冲突中所犯为条件。在本案中,特别国际法庭对指控C国前总统甲的罪行有管辖权,而无须确定该国内战的性质。
2) 甲对被指控的罪行不享有豁免权。根据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原则,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的人承担个人责任,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危害人类罪是国际法上须负个人责任的一种国际罪行。在本案中,甲被指控在他作为国际元首时对内战中犯下的危害人类罪负有责任,豁免的主张与该特别法庭起诉对C国内战期间犯下危害人类罪负有责任的人的宗旨和目的不相符合。在依国际条约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设立的起诉属于特定属地和属时管辖范围的国际罪行的国际法庭中,官方身份的无关性是一项一般原则。而且,根据国际法上属物豁免的原则,甲作为被废黜的国家元首,只能对其执政期间的官方行为享有豁免。而针对平民的谋杀、酷刑和灭绝等危害人类的罪行不是一个国家的职能。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