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诏书云:“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联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试简要分析这段话的含义并结合时代背景说明其产生的重大影响。
这句话说明的是汉代的刑制改革。
(1)秦朝灭亡后,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以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社会上出现了“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的繁荣景象。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
(2)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获罪当施肉刑,其小女缇萦上书文帝:“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并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以替父赎罪。缇萦之举引起了汉文帝的思考,诏书云:“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联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又说:“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遂下令废肉刑。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义,但也不尽理想,改革中有由轻改重者,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劓刑、斩左趾虽改为笞刑,但因笞刑笞数太多,使受刑者难保性命,即存在“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故改革有待进一步完善。
(3)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又颁布诏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下竹节,以及行刑时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4)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一次极其重要的刑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