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51题)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据此,承包人乙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丙公司构成非法转包,乙、丙间的转包合同无效。进而,丙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施工队属于“二度分包”,该分包合同亦无效。②既然乙、丙间的转包合同以及丙、施工队间的分包合同均属无效,那么丙公司和施工队是否有权请求承包人乙公司或者发包人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可见,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丙公司和施工队就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③债权具有相对性。施工队是否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人甲公司参照合同的约定向自己支付工程价款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施工队(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以发包人甲公司为被告起诉,法院应予受理。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④若施工队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法院“可以”追加承包人乙公司和分包人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而不是“应当”追加。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⑤题外话:有一种“二度分包”合同是有效的。原则上,分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他人的,属于二度分包,分包合同无效(见《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但是,单纯劳务的二度分包(再分包)是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