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张某,男,某市中恒塑钢有限公司临时工。
200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和工友李某等5人想进入公司财务室玩电脑。因财务室门已锁,张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欲撬门入室。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就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于是拽住起子一拉,结果因张某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的腹部,主动脉血管被刺破,当场血如泉涌,后因急性大失血休克而死亡。后经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因为李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理论上称这种情况为意外事件。可见,构成意外事件,须具备两个条件: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2)本案中,对于李某的死亡结果,张某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首先,张某没有杀害李某的故意。这一点无须证明;其次,张某对李某之死也不存在过失。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前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无认识过失,后者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或有认识过失。就本案而言,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但是,他的这一动作也没有事先与张某打招呼,也就是说,张某不可能预见李某有此举动,更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撬门行为会导致李某的死亡。结果李某的一拉行为,使得没有任何防备的张某向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自己的腹部,造成李某自己失血休克死亡。因此,对于李某的死亡,张某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其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犯罪过失,李某的死亡是个意外事件。因此,张某没有罪过. 其行为不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