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全球化已成为世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毋庸置疑的趋势。世界的商品经济市场正逐渐连成一体,资本、技术、人员的跨国流动正逐渐加强,任何民族国家的经济脱离世界经济的独立发展是不可想像的,经济的全球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显著特征。经济的全球化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思想意识,从而必然酿成政治、社会、文化乃至法律的全球化因素。法律与全球化问题已成为法学界备受关注的问题。
传统的法理学理论是以民族国家为时空背景、以民族国家的秩序为语境的,在全球化的视野中传统的法理学理论对许多法律现象无法提供合理的解说。以全球为时空背景、以世界秩序为语境构建、抽象新的法理学理论显然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认为,世界秩序是与民族国家秩序相重叠的,因而全球化为背景的法理念是民族国家为背景的传统法理念的扩展而非否定。现从法的基础、法的本体、法的价值等几个方面来论述一下全球化视野中的法理念的变化。
(1) 全球化视野中的法的基础——互动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自古以来,在什么是法的基础的问题上大致可分为两派:一派是以古典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认为法是以正义、理性或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另一派以布丹、霍布斯等人为代表,认为法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强权即公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这两种观点都没有讲到法的真正基础,法的真正基础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上述观点具有很大的合理性,然而笔者认为,在法律的全球化过程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国家权力这两个因素是互动、共同发挥作用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统一理论是社会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分析工具,笔者尝试利用这一理论来分析全球化背景下法的基础的问题,并指出互动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全球法秩序的基础。
发端于西方文化的市民社会理论可谓源远流长,无论从理论层面上,还是从现实层面上看,市民社会的历史演变一直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关于市民社会的结构问题,社会学理论已经进行了相当深入的总结。一般认为,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主要有:第一,经济要素。经济关系是市民社会得以构建的基础,世界市民社会的核心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关系。第二,人的要素。可以认为,市民社会是私人的领域,是实现私人利益的场所,市民社会保证私人能够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和追求私人利益。第三,文化要素。市民社会也包括一系列与物质要素互为表里和相互支持的文化要素。市民社会对法律全球化的驱动性影响包括如下方面:第一,市民社会的全球普遍化孕育全球普遍化的规则和秩序。市民社会的普遍化,尤其是以市场经济为主要形式的经济关系的全球普遍化、趋同化,必然会促成普遍化、趋同化的法律理念,从一定意义上说,普遍化的市民社会及与之相伴而生的全球化的法律正是遵循着哈耶克所描述的“进化理性主义”路径而形成的全球性的“自发秩序”。第二,市民社会的非国家化。民族国家仍然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构成单位,民族国家权力的存在也是法律全球化的最大挑战。市民社会的存在,一方面强化了跨国公司、行业组织等经济、自治团体的地位,弱化了政治国家的地位,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多元化;另一方面通过市场经济的特有机制排除、分散了政治国家权力。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个多元化的、与政治国家相对独立的空间即市民社会构成了全球化的法的重要基础。
市民社会是影响法律全球化进程的一个基础性因素,然而这并不否认政治国家因素对这一进程的影响。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是建立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矛盾上的一个悖论,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互动的矛盾统一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常常构成法秩序的互动性的共同基础。经济因素在瓦解国家权力的同时要依赖国家权力而发展,多元的社会组织在弱化政治国家的地位时要依赖政治国家来强化自身,法律的全球化进程离不开政治国家的推动,政治国家是全球法秩序的另一重要基础。法在政治国家因素的推动下而全球化这一“建构理性主义”途径在欧盟法的实践中得到了最好的验证。
(2) 全球化视野中的法的本体——“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互动而生成的多元秩序
传统的法理学理论中,在有关法的本体的各种观点中,奥斯丁的分析主义法理学理论基本是占主导地位的。奥斯丁把法描述为主权者的命令,而将社会中衍生出的其他规则和秩序称为“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这种法的本体理论看到了法与国家的联系,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这种理论是以民族国家为背景的,是一种民族国家内部的法律观,在全球化的视野中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有的学者已经指出,不论在具体的意义上、还是在普遍的意义上,我们都会对“法律是什么”出现不同的意见,我们会发生“法律争议”。构建全球化的法律秩序的本体理论的确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英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图伊布纳的“多元的全球法”理论,对全球化的法律秩序作出了很深刻的描述。但是图伊布纳过分强调了“社会”、“社会权力”对全球法律秩序的促进作用,相对轻视了“国家”、“国家权力”在法律全球化进程中的作用。正如上文指出的一样,笔者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这两个要素在法律全球化进程中都起着决定性作用,笔者尝试将以国家为基础的全球化理论和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全球化理论做一下简单梳理并进而将全球法律秩序的本体描述成一种“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互动而生成的多元秩序,以期对全球法秩序的特征作出初步总结。
“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对立统一理论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学理论分析工具。一般地讲,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指主体凭借其拥有的物质资源、精神资源、文化资源等对相对人产生的影响、支配力量。这种权力的拥有者或主体若是国家,就称为国家权力;拥有者是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就是社会权力。在一个民族国家之内,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国家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权力,二者具有同质性;然而,自从国家权力从社会权力中分离出的那时起,二者就呈现出紧张关系,纵观人类的发展史,有时国家权力吞没社会权力而使社会政治化,有时社会权力排除国家权力而使社会市民化。在全球范围内,仍然存在着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全球性的组织,有些是社会性组织,它们是民族国家内社会组织的扩展,有些组织是政治性组织,它们是政治国家的联合;当然,这二者的界限有时是模糊不清的,甚至是相互依赖的。
规则与秩序是以权力为基础的。在一个民族国家内部,国家凭借国家权力而形成的规则与秩序是国家法,社会组织凭借社会权力对外对抗国家、对内制约组织成员而形成的规则与秩序是社会法;由于社会中有众多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国家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因而规则与秩序必然是多元化的;社会法往往是国家法的源头,社会法有时需要国家法的保障才能获得有效性,因而社会法与国家法的界限是模糊的、有时甚至是缠绕在一起的。全球化的规则与秩序是民族国家内部的规则与秩序的扩展,社会性组织的全球性扩展必然形成以社会权力为基础的全球性规则与秩序,政治国家的联合必然形成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全球性规则与秩序。这两种全球性的规则与秩序的界限也是模糊的,有时甚至是缠绕在一起的。因而全球性的规则与秩序实际上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互动而形成的多元秩序。
(3) 全球化视野中的法的价值观念——人权观念与全球生态环境保护观念。
法的价值观念是法律制度的精神,同时一定的法的价值观念对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念是一种国家视野的法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是以国内社会为背景来思考和分析问题的,其所理解的价值主体是国内社会存在的各种社会主体,其所理解的主体需要是国内社会主体在国内社会生活的需要;在全球化时代,法的价值观念要以全球为背景,价值主体要扩展为全球秩序中存在的社会主体、主体的需要也要扩展为全球秩序中的社会生活需要。传统的法的价值观是一种即时性的、非历史的价值观,它仅仅从一代人的需要与利益出发思考法的价值问题,仅仅考虑到同一代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和价值冲突而未考虑不同代人之间的利益与价值冲突;全球化的时代背景要求一种历时性的法的价值观,这就要求人们在事物的运动变化的时间之链中思考法的价值问题,将时间因素纳入法的价值的整体分析框架。
笔者认为,人权观念与生态环境保护观念是全球化视野中较为重要的两个法的价值观念。这两个观念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实际操作层面,更体现在精神文化层面上。一种秩序的形成从一定意义上讲需要一种理性的文化基础。人权观念与生态环境保护观念是整个人类的普遍化、理性化的观念意识,是全球法秩序形成的文化基础,是全球法秩序“合法性”的精神支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