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8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请结合相关保险理论谈一谈该《办法》在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
《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来固化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有助于事后在纠纷调解、投诉处理、法律诉讼过程中迅速查明事实,从源头上治理销售误导,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办法》在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1)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在于:
①销售过程录音录像是对保险销售人员的一种监督和警示,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交付条款、说明、提醒等先合同义务;
②录音录像过程是对保险消费者的再次风险提示,有利于培养消费者谨慎交易的习惯;
③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责任,将倒逼保险公司加强对销售从业人员的合规管理,强化保险公司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
④通过录音录像获得视听资料等法定证据,来固化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有助于事后在纠纷调解、投诉处理、法律诉讼过程中迅速查明事实,提高消费者保护工作效率。
(2)对于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于:
①保险销售是保险服务的关键环节。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实施对保险机构销售行为进一步约束,强化了保险机构法定“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将使保险销售更加透明,将提升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处理效能,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②《办法》刺中了保险行业多年久治不愈的销售欺骗误导顽疾,有利于倒逼保险业在保险业务销售中坚守“风险提示”义务和责任的行业操守底线。这是保险监管机构监管执法的进步,是规范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有力之举。
③《办法》彰显了重典治乱,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坚强决心,符合当前保险业飞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3)要让《办法》更好地发挥威力,更有效地保护保险投资者合法权益,还须改变由保险机构单一监管格局,将建立政府、保险行业、保险投资者于一体的社会立体监管组织体系补充到《办法》中,以便更好地发挥遏制保险销售欺诈误导行为的社会监管威力,让销售欺诈误导行为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