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洽谈会结束后,北京公司于8月7日以信件方式(当日邮戳)向上海公司正式发出要约,欲以一定价格出售一批机器给上海公司,并言明,上海公司可在10日内答复。信件内未载明日期。上海公司于8月9日收到该信件。因此时上海公司正与宁波公司磋商合同订立事宜,及至8月18日,因与宁波公司的磋商失败,才急忙向北京公司用传真发出承诺通知。北京公司收到传真后,未作任何表示。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承诺期限问题。依《合同法》第24条规定可知,本题中,北京公司的要约所规定的10日承诺期限应自8月7日起算,至8月17日止。上海公司于8月18日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为超过承诺期限的通知,依《合同法》第28条规定,因要约人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故上海公司的通知应为新要约,双方的合同未成立。故本题应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