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市太平区公安分局查证了田某在2007年2月3日殴打沈某,田某对此也供认不讳。6月22日,太平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对田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田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问题:

(1)太平区公安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听证是否合法?为什么?

(2)太平区公安分局办理此案的期限多少?如何计算?

(3)太平区公安分局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何人?

(4)如田某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限多长?

(5)从本案的处罚作出前到作出后,田某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不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的规定,对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处罚,公安机关有义务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听证。这是法定听证事项,对此公安机关有义务进行听证。但除此范围之外,公安机关可以酌定进行听证,并不违法。

(2)30日,自受理之日起算。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不过,为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沈某。

(4)60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复议申请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应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般期限。

(5)田某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决定作出前获得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的权利,对相关事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决定作出后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认为处罚决定违法并侵犯权益有权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