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中国公民王华实与中国公民付春花于1987年在北京结婚,婚后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实自费到美国留学,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王华实赴美后,付春花抚养孩子,伺候老人,并常给丈夫寄些衣物。1997年8月,王华实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起诉书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付春花收到诉状后气愤万分,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付春花与王华实离婚,王华实承担儿子抚养费每月350元。与此同时,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也审理了王华实提起的离婚案,付春花未到庭,多伦多法院判决王华实与付春花离婚。
【正确答案】(1)有的人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而该案已由加拿大法院受理,因此我国法院无权再受理。但实际上,在国际私法中是不承认这一诉讼原则的。恰恰相反,各国都在尽量地扩大自己的民事管辖权,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因此,在事实上造成了大量的“一事两诉”现象。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因此,我国法院可以受理该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加拿大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仅在加拿大有效,在我国将得不到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对该案的管辖权。若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多伦多法院的判决,则中国法院应当拒绝,因为我国法院已就该案作出了判决。
由本案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各国在法律上的利益难以协调,在事实上就会产生“一事两诉”和“一事再理”的现象。这样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使其合法利益得不到公正的保护和实现。因此,国际社会正在致力于缔结一项管辖权和承认执行方面的国际公约,以最终解决此类问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