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 15 万元购买了一辆已使用三年的二手奥迪车, 并为此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与附加 自燃损失险。 田某购买保险时选择了该款式新车购置价 36 万元作为保险金额, 并依此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 半年后该车发生自燃全部损毁。 事故发生后, 田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 36 万元保险金额的赔偿请求。 保险公司勘查后, 只同意按照田某的实际购买价格 15 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田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负保险给付义务的最高限额。
什么是超额保险, 此案是否存在超额保险的情况?
超额保险, 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本案田某存在超额保险的情况。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损失应当如何确定?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采取定值保险合同方式订立的, 其损失以约定的保险价值计算; 采取不定值方式订立合同的, 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保险标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 以出险时的重置成本减去折扣费后的余额。
本案应该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本案保险赔偿的确定, 应当按照二手车辆损毁时的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具体本案, 当院应当按照此款车辆新车购置价格减去二手车折旧使用费用后的价值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