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1)不恰当。理由: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函证的全过程保持控制。
情况(2)不恰当。理由:在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时,如果未收到回函,属于审计范围受限的情形,应该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而不是否定意见。
情况(3)恰当。
情况(4)不恰当。理由:A注册会计师应亲自前往被询证者处进行核实。
情况(5)恰当。
情况(6)不恰当。理由:针对舞弊迹象,应与被询证者相关人员直接沟通讨论询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