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受托担任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审计工作底稿记载的与实施函证程序相关的情况如下:
    (1)A注册会计师委托甲公司财务部门职员控制询证函的发送,但要求项目组成员直接控制询证函的收回。
    (2)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客户,同时也是关联方,A注册会计师推断对乙公司函证很可能无效,但考虑到其他替代程序也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所以A注册会计师仍旧向乙公司发送了积极式询证函,至审计报告日未收到回函。A注册会计师拟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客户丁公司寄回了电子形式的回函,A注册会计师利用电子数码签名技术、网页真实性认证程序等确认了发件人身份,认为回函没有问题。
    (4)某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不一致,A注册会计师拟要求被审计单位前往被询证者处进行核实。
    (5)针对部分回函中附有“本信息既不保证准确也不保证是最新的,其他方可能会持有不同意见”条款的情况,A注册会计师拟针对回函的可靠性实施补充程序。
    (6)为应对函证过程中发现的舞弊迹象,A注册会计师与甲公司相关人员直接沟通讨论询证事项,并考虑前往被询证者工作地点以验证其是否存在。
    要求:
    分别针对上述情况(1)至(6),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做法是否恰当。如认为不恰当,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情况(1)不恰当。理由: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函证的全过程保持控制。

情况(2)不恰当。理由:在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时,如果未收到回函,属于审计范围受限的情形,应该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而不是否定意见。

情况(3)恰当。

情况(4)不恰当。理由:A注册会计师应亲自前往被询证者处进行核实。

情况(5)恰当。

情况(6)不恰当。理由:针对舞弊迹象,应与被询证者相关人员直接沟通讨论询证事项。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