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信和企业发展公司与丰民食品研究所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设立一食品加工厂。约定:信和企业发展公司投资80万元人民币,不参加食品加工厂的经营管理,但每年收取投资额的30/%,5年后食品加工厂向信和企业发展公司返还投资资本金80万元;丰民食品研究所则以其技术出资,并负责食品加工厂的经营管理。对该合同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
A.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
B.认定信和企业发展公司定期收回本息的部分无效,食品加工厂的盈余应由双方重新商定投资比例或按双方各自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C.信和企业发展公司的本金80万元可以返还,但其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每年投资约30/%应当收缴
D.对丰民食品研究所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联营解答)第四点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团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无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的利润的,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处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