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专利审查指南2010》4-4-2“口头审理的确定”中规定:”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3)需要实物演示;(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专利审查指南2010》4-4-3“口头审理的通知”中规定:“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如果复审请求人既未出席口头审理,业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惨叫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专利审查指南2010》4-4-6“口头审理的中止”中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并在必要时确定继续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1)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2)因和解需要协商的;(3)需要对发明创造进一步演示的;(4)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口头审理的理由之一就是说明事实,如果当事人请求回避.合议组的组长需要中止口审,对该回避申请进行处理。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而不是三人,请求人未出席口头审理但提交了陈述意见的,无效宣告请求不视为撤回。故选项A、C正确.符合题意;选项B、D错误,不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