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
[解析]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A.D.《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2.1“以说明书为依据”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U}}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U}},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只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可,包括可以从说明书得到或概括得出的内容,并不局限于与说明书相同的术语或语言。故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B.《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2.1“以说明书为依据”中规定:“{{U}}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U}}。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此外,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替代方式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替代方式,则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另外,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也可以作为权利要求中的功能限定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依据。故选项B错误。
C.《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2.1“以说明书为依据”中规定:“{{U}}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U}}。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故选项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