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战争期间,鞠某由于思夫心切,多次给在部队服役的丈夫尚某写信,鼓动尚某逃离部队回家。对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不构成犯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的:煽动指挥人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煽动多名军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