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长江实业公司从90年代开始研究节能锅炉产品,2000年产品通过鉴定,投产半年,市场销路极好,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2000年年底制定了技术保密制度,并规定了保密纪律,发放了保密费。2001年1月,长江实业公司技术副科长方某跳槽,到利民节能锅炉厂担任技术科长,经利民节能锅炉厂厂长授意,私下复制了长江实业公司研究的节能直立式锅炉的设计图纸和销售档案。利民节能锅炉厂随即开始投产、销售直立式锅炉。
请问:利民节能锅炉厂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该如何处理该行为?
【正确答案】利民节能锅炉厂的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长江实业公司的节能锅炉是一项商业秘密,具有商业秘密的三项特征:(1)其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秘密性;(2)其技术经过多年研究,产品投放市场后,市场销路很好,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有实用性;(3)该厂制定了保密制度,并规定了保密纪律,发放了保密费,有保密性。而利民厂厂长授意跳槽至该厂的原长江实业公司技术科副科长方某私下复制长江实业公司研究的节能直立式锅炉的设计图纸和销售档案并投产、销售,这是一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应依法受到惩罚。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当中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该责令利民节能锅炉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