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甲与某乙在战场同生共死,结下深厚友谊,相互约定个人如后代皆为儿子则令其结为兄弟,皆为女儿则令其结为姊妹,如为一子一女则令其结为夫妻,如有违背天诛地灭。嗣后,某甲生子丙、丁,某乙生女戊。某甲希望长子丙能与乙之女戊结婚,然丙却与庚两小无猜、青梅竹马,拒绝与戊结婚。某甲一怒之下重病不起,临终前留下遗嘱,将其遗产分为两份,丙、丁各得其一,另有10万元存款由丁暂管,如丙与戊结婚,该笔现金即由丙继承充作结婚费用。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某甲所立遗嘱中涉及存款部分无效
   B.涉及存款的部分无效,因为所附条件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C.涉及存款的部分有效,因为符合遗嘱自由原则
   D.涉及存款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本题中,尽管某甲与某乙情谊深厚相约结为儿女亲家,但某甲强迫其子丙与戊结婚的行为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干涉了丙的婚姻自由。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效的要件之一即为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遗嘱系遗嘱人处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应注意,该部分遗嘱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因此,选项ABD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