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刘某是三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2005年公司成立后担任公司的董事。2005年刘某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1/4,2007年刘某转让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3,2008年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刘某又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1/4。2009年3月,刘某从该公司辞职,6月将所持有原公司的所有股票全部转让。刘某在股票转让过程中的哪些行为不合法?
  • A.2005年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1/4
  • B.2007年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1/3
  • C.2008年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1/4
  • D.2009年6月转让全部原公司股份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首先,发起人在公司成立1年之内不能转让股份,A项不合法;其次,董事每年转让比例不能超过25%,B项不合法;再次,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发起人和董事的股票在1年内都不得转让,C项不合法;最后,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D项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