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刘某是三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2005年公司成立后担任公司的董事。2005年刘某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1/4,2007年刘某转让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3,2008年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刘某又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1/4。2009年3月,刘某从该公司辞职,6月将所持有原公司的所有股票全部转让。刘某在股票转让过程中的哪些行为不合法?
- A.2005年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1/4
- B.2007年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1/3
- C.2008年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1/4
- D.2009年6月转让全部原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