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无1.《民诉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管辖协议,但该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B县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D县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在本案中,原告是大力公司,被告是铁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应以原告的诉求为基础进行审理和判决,漏判或是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审判都是不合法的。
3.法院宣判后,被告铁成公司提起上诉,法院追加的被告季某没有上诉。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审被告铁成公司为上诉人,一审的原告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追加的被告季某则按原审地位列明即可。
4.《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但未就解除合同进行判决,属于漏判的情形,对此二审中应对一审漏判的诉求进行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是一并连同一审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可知,大力公司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最后要解决的是再审事由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皖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案中大力公司偶然发现的“新证据”符合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申请再审的理由。因为是对二审判决进行的再审,所以再审程序应按照二审程序进行,依据《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可知。据此可知,再审时应对二审漏判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参考答案 :
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法院管辖。
2.第一审人民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第一审人民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