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A项中陈某成立中止,小郑应该是犯罪预备,因为陈某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对于小郑来说,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B选项,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但中止的效力并不及于没有采取中止行为的共犯,没有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共犯成立犯罪未遂,所以B项正确,不选。C项中宋某在能够达到既遂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应成立犯罪中止。D项中杨某已经成功控制了财物,达到既遂状态,不能再成立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