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A项:《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的数额处罚,张某第一次贪污的4000元已经受过处罚,就不再计算在内,另外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4条规定,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行为人贪污的数额应当按照所参与、组织的贪污案件的总体数额计算,不能按照个人实际分得的贪污款计算,故张某共贪污6000元,A项正确。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规定,对于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扣自己保管、投递中的汇款单,采取伪造取款证件的方法骗取汇款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所以B项错误。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规定,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尽量区分主从犯,难以区分的,可以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所以C项正确。
D项:法律对这种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甲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最大不同就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