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签订协议,约定甲租用乙的房屋10年,租金每年1万元,甲可以转租。第二年,甲将该房屋转租给丙,租期3年,租金每年1.5万元。后因乙经营不善,房屋被法院拍卖还债,丙购得该房屋。现甲、乙对两份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下列正确的是______
  • A.本案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 B.本案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 C.丙有权主张将租赁合同的租金变更
  • D.甲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转租合同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考点] 买卖不破租赁、混同 [解析]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它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根据通说的观点,在合法转租中,两个租赁合同均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本题中,乙将房屋出租给甲,甲合法转租给丙。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由丙取得,两个租赁合同均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故A正确B错误。 买卖不破租赁的实质是“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变,自动换出租人,将出租人换成新的所有权人”。即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故丙无权单方面主张变更租金,故C错误。 B选项涉及混同问题。丙购得房屋,丙成为所有权人,同时,丙又是转租合同的承租人。一般而言,承租人变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时,可类推适用混合规则,租赁合同消灭。推而广之承租人成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成为所有权人,均可类推适用混同规则,租赁合同或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但在这里,因涉及第三人甲的利益,属于混同的例外,甲、丙间的租赁合同不因混同而消灭。所以甲有权请求丙继续履行转租合同。故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