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故A项正确。该公约第13条的规定,一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故B项错误。依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故C项错误。依该通知,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