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近年来业务不断发展,因为扩展业务需要,便以其一座厂房作抵押,该厂房价值700万元,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贷款300万元。甲公司与乙银行于2009年9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9月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和丙银行于2009年10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10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公司的厂房依法拍卖,只得价款500万元。乙丙两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______
  • A.乙银行和丙银行各250万元
  • B.乙银行260万元,丙银行240万元
  • C.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 D.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由此可知,甲公司于9月3日、10月8日,分别与乙银行、丙银行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因此应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乙银行优先于丙银行受偿,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