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当药品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不包括( )
开展调查评估,启动召回
立即停止销售
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
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主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该:
①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②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③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④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特别注意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主体,它有义务开展调查评估,启动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