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日晚12时多,刘某、王某酒后到本村余某小卖部,砸门踹墙将余某叫起,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余某家喝起酒来。喝酒中,刘某要强买余某的摩托车,余未答应,刘某即打余、砸柜台玻璃。余某的妻子丁某出来劝阻,刘某不但不听还追至里屋在丁某身上乱摸。余某见状上前阻拦并将刘某拽开时,刘某撞到墙上,恼羞成怒,随手拿起一把剪刀,扎伤余某的腿部。余某跑到院里,刘某拿着剪刀追上,并说“今天我给你放了血”。刘、余二人在门外打在一起。余某为抢夺刘某的剪刀与刘某滚打到院外台子下,手部多处受伤,后来终于将剪刀夺下,在刘某身上乱扎数刀,致刘某重伤。余某凌晨3时向公安局电话报案。审讯中余某对行为事实全部承认。
   余某致伤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请详述理由。
【正确答案】余某致伤刘某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防卫行为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本案中余某正是在妻子丁某和自己遭受刘某不法侵害时实施了防卫行为。(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余某实施防卫时刘某的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之中。(3)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余某实施防卫就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妻子丁某的合法权益。(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本案余某实施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刘某。(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余某实施的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另外,余某致伤刘某的行为同时也属于绝对正当防卫情况。面临正在进行中的行凶杀人、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防卫都不过当。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