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依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哪些内容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内的事项?______
  • A.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 B.实行出入境管制
  • C.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
  • D.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考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对外事务管理权)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第1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154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同样的规定。故选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