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22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A正确:不动产的登记主要是对外公示作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内应探究真正的权利人。房产虽然是登记在甲的名下,但属于乙寺院出资购买,所有权人应该归寺院所有。 B错误:微博账号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即便是推广佛法理念,也与寺院无关,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 C错误:《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但是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并没有说明是职务作品,发表权归属还不明确。 D错误:甲的个人存款是个人财产,与寺院无关,不应归属于寺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