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阿雄租住了H市甲、乙、丙共有的房屋,后阿雄因为调到L市工作,不再租用此房。2013年1月甲和乙将阿雄诉至法院,要求阿雄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阿雄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阿雄辩称自己自工作调离H市后就不再租用此房,也已向出租人明确表示了不再租住的意思。这期间的租金自己不该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阿雄向甲和乙支付房租20000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问题:
多选题 一审中,阿雄携带可无线上网的电脑向法院出示了自己离开H市时向出租人发出的终止租赁协议的电子邮件以及出租人表示同意的回复邮件,对此证据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电子邮件不具有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
  • B.阿雄举示证据的方式不具有合法性,这两封电子邮件不能作为证据
  • C.电子邮件是新型证据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 D.阿雄举示证据的方式符合电子数据的特征,是妥当的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据此,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民事诉讼中的新的证据类型,电子邮件属于典型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在转换过程中容易被篡改,信息易流失,直接携带电脑举示电子数据,符合电子数据的特征,因此,AB项错误,CD项正确。
多选题 二审中,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如何处理此案?
  • A.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
  • B.可以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C.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D.组织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据此,B项正确,其他项错误。
多选题 如果甲与乙和阿雄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遗漏了应当共同进行诉讼的共有人丙而且遗漏了一审原告的利息请求,此时,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 A.对于被遗漏的丙应直接在二审中追加,对于被遗漏的利息请求应告知一审原告另行起诉
  • B.对于被遗漏的丙要发回重审后追加,对于被遗漏的利息请求应告知一审原告另行起诉
  • C.对于被遗漏的丙要发回重审后追加,对于被遗漏的利息请求应告知一审原告另行起诉
  • 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因此,D项正确。
多选题 如果本案二审中,阿雄提出为居住得更为舒适,自己在租赁期间对此房进行了装修,装修费花了10000元。自己不但不该给付所谓的拖欠租金,出租人还得偿还自己装修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阿雄提出的是反诉
  • B.法院可以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 C.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 D.法院应裁定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的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本案中阿雄提出的是反诉,故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清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C项正确。
多选题 牟阳去非洲经商前将红木家具一套交给弟弟牟平保管。欧阳雪来牟家做客时相中这套家具,出100万元给牟平要买这套家具。牟平收了钱,然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交货。欧阳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牟平交货,法院经审理判决欧阳雪胜诉,判令牟平限期交付家具。后欧阳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牟阳归国,方获悉此事。牟阳认为这套家具值200万元,他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 A.执行过程中,牟阳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 B.牟阳不可以申请再审
  • C.牟阳可以申请再审
  • D.判决生效后,牟阳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红木家具被转卖之日起6个月向作出原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判决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案中牟阳是已进行诉讼的案外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A项应选。《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因此,D项正确。
多选题 下列哪些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的情形?
  • A.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B.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而法院查明需要判决其承担责任的
  • D.被告反诉,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A项应选。《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B项应选。《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因此C项应选。《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D项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