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于2008年9月招聘职工,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乙大专仍未毕业,但托人提前制作了某大专的毕业证;丙是大专毕业。俩人同时被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服务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两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2009年2月,单位偶然发现乙的大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乙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与乙的劳动合同。3月,丙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丙持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到单位请假。单位认为丙在招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单位,也解除了与丙的劳动合同。该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与乙丙的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甲公司要求应聘者至少有大专以上学历,而乙大专未毕业,显然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且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半年,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乙不符合录用条件,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B项正确,A项不正确。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知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且没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做了类似规定。所以D项错误,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