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方与日方签订了一份出口某种货物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日方提出中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中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日方的举证不实,裁决日方败诉。事后,中方因日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其执行,日方不服。
   请问:日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
【正确答案】日方不可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因为,仲裁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的效力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日方败诉,应按裁决的内容执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