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河南金碧建筑工程公司在北京承包了北京辉煌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处楼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辉煌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不给,金碧公司经理甲通过熟人找到河南省厅某位领导乙,请求该领导帮忙,乙给北京市建委主管领导丙打电话,希望丙督促辉煌公司尽快向金碧公司支付工程款,在丙的协调下,金碧公司顺利拿到工程款,为表示感谢,金碧公司经理甲送给乙人民币5万元,乙收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
  • B.金碧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
  • C.甲不构成行贿罪,乙不构成受贿罪
  • D.金碧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乙不构成受贿罪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金碧公司经理甲给乙钱的行为,是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故,甲不构成行贿罪, 金碧公司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谋取正当利益——索要工程款,所以,金碧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乙利用自己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丙职务上的便利,使金碧公司顺利拿到了工程款,但这属于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乙不构成斡旋受贿,因为斡旋受贿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乙也不构成普通的受贿罪,因为乙不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丙职务上的便利。 故,本题答案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