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某1994年因犯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由甲地人民法院判决后送至甲地监狱服刑,进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被监狱决定减刑一年,实际还需执行9年。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举报后,要求甲地监狱撤销该减刑决定,甲地监狱迫于无奈,取消了该决定。王某于1998年越狱逃走,流窜至乙地并作案多起,后被乙地公安机关抓获,并通知了甲地监狱。甲地监狱认为,王某是该执行机关的逃犯,因而对其所犯新罪的处理理应由甲地监狱侦查后,报原审判机关审理。
问:
(1) 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对于王某在逃跑途中所犯的新罪应由哪个机关来处理?甲地监狱对哪些案件享有侦查权?
【正确答案】正确。我国《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甲地监狱自行决定减免王某一部分刑罚,而未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因而其作出的减刑决定无效,该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撤销。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应由乙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根据有关规定,服刑罪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如果新罪是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破获的,应当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及其他司法机关依管辖规定及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如果新罪是监狱等执行机关捕回后发现的,应由监狱等内部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因而本案中应由乙地司法机关对王某所犯新罪实施管辖。只有在后一种情况下才能由甲地的监狱行使其侦查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