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述法制行政的基本法则。
【正确答案】法制行政的基本法则实际上是关于行使行政权力所应当遵循的一般准则,表现的是行政权力的某些界线或行政与法律的关系。法制行政的基本法则包括:
   (1)行政行为必须适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既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①在既定法律或法规有效期间,即其未被停止或废止之前,行政行为须适合其规定;②一切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等都不发生效力;③下级行政机关不得抵触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命令;④除特别法明确规定例外,行政须自动适应法律或法规规定。
   (2)行政命令不得代替法律规定的原则。指由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诸事项,不得以行政命令代替之,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变更或修改,由制定单位按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命令不能代替。
   (3)行政裁量适合法规和适当的原则。指在法律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方面,行政裁量也必须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精神,符合其通则,并不得与其他法规规定相抵触。同时,行政裁量必须符合公益目的和通常事理,即适当。
   (4)监督和矫正不法行政的原则。指通过对不法行政的监督和矫正,来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包括两个方面:①以行政救济制度来保障法治行政的主旨,在不法行政行为发生的条件下,通过申诉、诉愿和行政诉讼等制度,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得到维护;②在国家或社会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监督权的运用,来保障法治行政的主旨,追究行政责任,维护宪法精神和法律制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