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向张某签发了一张支票,张某将支票转让给陈某,陈某将支票转让给王某,王某未在未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间内提示付款,将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第93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根据《票据法》第 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不予付款”不属于上述情况,所以持票人不可以再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