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谭某和男朋友辛某在某商场闲逛时,感到路人钱某用故意碰撞其胸部,怀疑对方故意猥亵。她认为对方涉嫌犯罪,便拉住钱某不让其走,同时让辛某报警。双方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时,突然逃跑。在场群众张某听到谭某呼叫,迅速协助谭某和辛某抓住钱某,并将其送到县公安局团结派出所。
团结派出所民警小刘和小彭接受群众扭送后,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
本题考查行政执法依据。A项正确,B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根据上述规定,民警应当做好接报案登记,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谭某、辛某和张某,同时民警应当立即询问查证,而不是让钱某回家等待。C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钱某实施的是猥亵行为,手机与本案无关,不得扣押。D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针对被扭送到案的钱某,公安机关直接进行询问查证,本次询问查证无需再进行传唤,但基于案件调查需要后续仍可以依法传唤钱某,故D项中“不得”再传唤说法不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CD。
民警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得知,钱某逃跑时,辛某立即上前追赶,两次脚踢钱某倒地。经司法鉴定,钱某的伤势构成轻伤,团结派出所认为辛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应当对辛某刑事拘留,民警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
本题考查刑事执法依据。A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根据上述规定,制作拘留证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而不是办案部门负责人。B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在拘留辛某后的24小时内送看守所,而不是48小时。C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谭某和辛某是男女朋友关系,而非夫妻,不属于家属。D项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BC。
立案后,民警小刘和小彭积极开展该案的调查取证工作,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本题考查刑事执法依据。A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根据上述规定,不能同时对谭某及现场群众询问。B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根据上述规定,不能同时让两名证人一起辨认。C项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D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根据上述规定,民警只有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才能调取证据,不能直接要求商场将证据送至派出所。故正确答案为C。
若辛某在拘留期间被县公安局提请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辛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县公安局应当( )。
本题考查刑事执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是没有犯罪事实等撤销的案件的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在释放辛某后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并继续侦查,而不是撤销案件。故正确答案为D。
辛某父亲认为公安机关对辛某立案侦查是错误的,故在网络上发贴陈述事情经过,该案迅速成为网络热点,引发网友激烈讨论。对于辛某在钱某逃跑时将其踢倒致其轻伤的行为,下列网友的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源于湖南真实案例,因此结合实践中的规定以及湖南条例和相关法条作出如下解析。根据《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5条的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情形之一。一般而言,在公民扭送时,因为一般公民并不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有相关限制工具和手段的专业技术,也无法出具相关证件。所以,公民行使扭送权在不法份子看来并不具有威慑力和权威性,此时,不法行为人一般会选择反抗或者尽可能逃跑。而公民在扭送时面对突发情况均会总不由自主地进行强力控制,这属于人之常情。在“踹伤猥亵男案”中,为了实现合理控制不法侵害行为人,辛某并未突破应有的合理控制的限度要求,并未在踢猥亵男倒地后已经被合理控制时,再次实施泄气报复的多次伤害行为,因此,就此而言,辛某伤害行为并未超出公民扭送权的必要限度,属于见义勇为的正当行为。故正确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