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可以授予强制许可的对象。主要是专利,其次也包括实用新型。关于外观设计,套约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不实施等理由而取消之。至于能否可以因其不实施而授予强制许可,由各国自由规定。
(2)可以授予强制许可的原因。根据《巴黎公约》,对专利授予强制许可是为了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具体提及的原因是该专利的“不实施”,也包括对专利的“不充分实施”。成员国可以自由规定“实施”的含义,通常的理解是指在工业上实施专利,即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进口或销售专利产品以及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通常不被认为是“实施”专利。若专利权人虽然在有关国家实施了专利,但拒绝以合理条件授予许可,因而阻碍了工业发展,没有充分数量的专利产品供应该国市场,或者产品的要价过高等均属于滥用专利权。此外,由于《巴黎公约》并未禁止在其他情况下授予强制许可,因此,在公众利益需要时,成员国可以自由决定相似措施。
(3)授予强制许可的条件。一是强制许可与取消专利的关系。在涉及专利权滥用的情况下,
除非授予强制许可仍不足以防止滥用,否则不应规定专利的取消,亦即授予强制许可是取消专利的前置条件;而且在授予第一个强制许可之日起两年届满前不得提起取消或撤销专利的诉讼。二是授予强制许可本身的条件,包括:①申请强制许可只能在该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届满以后,或自授予专利之日起3年届满以后,以后满期的期间为准;②该专利的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没有正当理由;③所授予的强制许可是非独占性许可(普通许可),且不得转让,不得分许可,除非将利用该许可的部分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
【答案解析】